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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所長交辦機要文件之登收及處理。 三、重要方案、計畫、工作報告與簡報資料之彙編及列管。 四、主管會報、擴大主管會報等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五、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與上級指示、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 六、各項法制、公關及心理輔導業務。 七、檔案管理與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督導、管考及執行。 八、技工、工友、集會場所、辦公處所環境清潔管理及出納業務。 九、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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