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通訊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內警察通訊設施之測試及維護。 二、配合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所需電路之構建。 三、其他有關通訊臺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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