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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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組設左列三科: 第一科掌理關於選舉法規之釋明,各種關係章則之撰擬,及關於選舉訴訟事項。 第二科掌理關於選舉法令文書新聞之編纂事項。 第三科掌理關於選舉表格圖冊之編訂繪製,及選舉材料之徵集整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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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10條,該條列出了法制組的三個科別及其職責: 1. 第一科負責針對選舉法規進行釋明,撰擬相關章則,以及處理選舉訴訟事項。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2018年修正的《選舉罷免法》,第一科負責解釋新修法的相關規定,並撰寫相關的實施細則。 2. 第二科負責編纂有關選舉法令文書和新聞報導的工作。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選舉公報製作辦法》,第二科負責編製選舉公報的內容,並與媒體合作製作相關報導。 3. 第三科負責編制和繪製選舉表格、圖冊,以及徵集和整理選舉材料。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選舉表格圖冊辦法》,第三科負責設計和製作各種選舉表格、圖冊,並協助收集和整理選舉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以上示例僅為參考,實際情況可能因法規修訂而有所不同。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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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