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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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組設左列三科: 第一科掌理文書之撰擬繕校等事項。 第二科掌理檔案之保管印信之典守及會議事項。 第三科掌理電報之謄譯文件之收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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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 11 條的規定,文書組負責撰擬、編輯和校對文件。其中,第一科負責處理文件的撰擬和校對工作;第二科負責保管檔案、保護印章和處理會議事務;第三科負責處理電報的抄錄、翻譯和文件的收發事項。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可以使用以下法規作為參考來對這一條進行解釋: -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最新修訂):該條例規定了該組織的組成和職能,包括文書組的職責和組織架構。 根據這些參考資料,可以看出,文書組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負責撰擬、編輯和校對文件,並處理檔案的保管、印信的管理以及電報的處理工作。這些職務旨在確保該組織能夠有效地管理相關的文書工作和文件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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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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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