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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文書組設左列三科: 第一科掌理文書之撰擬繕校等事項。 第二科掌理檔案之保管印信之典守及會議事項。 第三科掌理電報之謄譯文件之收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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