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庶務組設左列三科: 第一科掌理公物之收發保管及財產登記員工福利事項。 第二科掌理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第三科掌理採購修繕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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