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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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務組設左列三科: 第一科掌理公物之收發保管及財產登記員工福利事項。 第二科掌理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第三科掌理採購修繕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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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 12 條,庶務組分為三科,各科的職掌如下: 第一科負責處理公物的收發保管和員工福利事項。這包括管理公物的收發,保管公物的安全,以及管理員工的福利事項。 第二科負責處理經費的出納和保管事項。這包括管理經費的收入和支出,保管財務文件,以及負責編製財務報表和預算。 第三科負責處理採購、修繕和其他科別不涵蓋的事項。這包括進行採購活動,監督修繕工作,以及處理其他與庶務有關的事項。 以上職掌的描述可以參考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庶務組的組織和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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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