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設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均委派,綜理全所事務,指揮、監督辦理全國選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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