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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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設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均委派,綜理全所事務,指揮、監督辦理全國選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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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13條,該法條規定了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的組織。根據這項法規,選舉總事務所設置一個由三至五人組成的委員會,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該委員會負責統籌全所事務,並指揮、監督全國的選舉事務。這意味著該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的各項事務。目的是確保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保障選舉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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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