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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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組長九人,均簡派;幹事五十四人,其中八人簡派,餘薦派;科長二十一人,薦派;助理幹事六十九人,事務員四十六人,均委派,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本所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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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14條,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應該組織一個總幹事、一個副總幹事,以及九位組長,其中全部都是由簡派聘任的,另外還有五十四位幹事,其中八位是簡派聘任的,其餘則是由薦派聘任的;還有二十一位科長,是由薦派聘任的;以及六十九位助理幹事和四十六位事務員,都是委派聘任的,他們都擔任本所事務,並接受長官的指示。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14條,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的組織架構和人員聘任方式都是明確規定的。例如,總幹事和副總幹事是由簡派聘任的,而組長、幹事、科長則有一部分是簡派聘任,另一部分是薦派聘任。此外,助理幹事和事務員則是委派聘任的。這樣的分配方式旨在確保選舉事務所能夠有效地運作,並使各部門之間的責任和職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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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