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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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置參事六人至九人,由本所商同有關各機關長官,就高級職員中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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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15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設有參事職位,擔任參事的人數為六人至九人。這些參事是由該機關商同有關各機關長官,在高級職員中調任擔任的。具體來說,參事的人選是由該機關與相關機關的主管共同商議,從各機關的高級職員中遴選出來。這些參事在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中負責相關事務的協助和協調。 參考資料來自《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民國105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 參考範例:根據最新修正的《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該條例第15條提到了設置參事的職位,但並未明確指定參事的具體職責和權限。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參事是由機關的高級職員中調任而來,他們的職責可能涉及到選舉事務的協調、組織和管理等方面。具體職責和權限的範圍可能會根據當前的情況及該機關的需要而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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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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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