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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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為指導調查全國各選舉區辦理選舉情形,設視導員六人,由國民政府簡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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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 16 條,該條規定了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的組織及指導調查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例,選舉總事務所設有六名視導員,由國民政府簡派出任。這些視導員的職責包括指導、調查並監督全國各選舉區的選舉情形。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資料,我無法找到相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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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