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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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得酌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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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17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可以雇用雇員。根據這一條規定,選舉總事務所可以聘請雇員來協助進行選舉相關的工作。這樣的安排可以有效地幫助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院議員選舉的進行順利進行。具體的職位、薪資等細節,則可能在組織條例的其他條文中有進一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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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