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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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於必要時,得經委員會之決議,增設幹事十人至二十人,助理幹事十五人至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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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18條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在必要時可以增設幹事和助理幹事的人數。根據委員會的決議,幹事的數量可以是十人至二十人,而助理幹事的數量可以是十五人至三十人。這意味著在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中,可以根據需要增加相應的工作人員來進行必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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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