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選舉機關,應照各投票所選舉人數,分別造具投票簿,載明選舉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址,於投票前分發投票管理員負責保管。 前項投票簿,於必要時,得以選舉人名冊代之。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各主管選舉機關應根據各投票所的選舉人數,製作投票簿。投票簿上應載明選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和住址。這些投票簿在投票前由投票管理員負責保管。如果有必要,可以使用選舉人名冊代替投票簿。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選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讓選民能夠在投票時核對選舉人的身份和相關資訊。這有助於防止選舉舞弊和確保選舉的合法性。 例如,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5條,主辦選舉委員會應該於投票日後四日內將選舉結果清冊和當選人名單交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這些資料可能被用來製作投票簿,以確保投票的合法性和選舉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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