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選舉事務所及投票所、開票所辦事細則,由各該上級選舉機關訂定,呈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23 條規定各選舉事務所及投票所、開票所辦事細則由各該上級選舉機關制定,並需呈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根據這項法規,各級選舉機關負責制定選舉相關細則,以規範選舉事務所、投票所和開票所的運作。這些細則必須呈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該法規確認了上級選舉機關在制定辦事細則方面的權限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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