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由各主管選舉機關派充後,造具名冊,呈報上級機關備案。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2條,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由各主管選舉機關派充,並將其名冊呈報上級機關備案。 根據相關資料,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是選舉過程中的工作人員,負責管理和監督投票和開票的工作。他們由主管選舉機關指派,並將其名冊提交上級機關備案。這些工作人員的任命和安排是保證選舉過程公正和透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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