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票及投票匭,由各上級選舉機關製成,分發各主管選舉機關,於選舉開始前,發交投票管理員。 票匭依附式二之規定,選舉票依附式三之規定。 (編 註:附式二、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19-921 頁)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2條,選舉票及投票匭由各上級選舉機關製成,分發給各主管選舉機關,再由選舉機關交給投票管理員。此條規定了選舉票和投票匭的製作和分發程序。 附式二和附式三的內容可參考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第919-921頁。在這些附式中,具體規定了選舉票的格式和投票匭的規格。根據該法規的引文,具體的內容可以在這些頁數上找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