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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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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票及投票匭,由各上級選舉機關製成,分發各主管選舉機關,於選舉開始前,發交投票管理員。 票匭依附式二之規定,選舉票依附式三之規定。 (編 註:附式二、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19-921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2條,選舉票及投票匭由各上級選舉機關製成,分發給各主管選舉機關,再由選舉機關交給投票管理員。此條規定了選舉票和投票匭的製作和分發程序。 附式二和附式三的內容可參考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第919-921頁。在這些附式中,具體規定了選舉票的格式和投票匭的規格。根據該法規的引文,具體的內容可以在這些頁數上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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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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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2 條規定:「選舉票及投票匭,由各上級選舉機關製成,分發各主管選舉機關,於選舉開始前,發交投票管理員。 票匭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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