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選舉票及投票匭,由各上級選舉機關製成,分發各主管選舉機關,於選舉開始前,發交投票管理員。 票匭依附式二之規定,選舉票依附式三之規定。 (編 註:附式二、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19-921 頁)
選舉票及投票匭,由各上級選舉機關製成,分發各主管選舉機關,於選舉開始前,發交投票管理員。 票匭依附式二之規定,選舉票依附式三之規定。 (編 註:附式二、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19-9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