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管理員於接收選舉票時,應會同投票監察員,查明數目,嚴密封存,非屆投票日期當眾驗明封識後,不得啟封。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3條的規定,投票管理員在接收選舉票時,必須與投票監察員一同查明選舉票的數量,並進行嚴密的封存。在選舉日期之前,封存的選舉票不得被任意啟封。 這表示當投票管理員接收到選舉票時,必須確認票數並立即進行封存。之後,在選舉日期之前,封存的選舉票必須得到嚴密保管,不得被人隨意打開。 這樣做是為了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這項規定適用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的情況。根據這條規定,投票管理員必須與投票監察員在接收選舉票時一起工作,並在適當的時間封存票據以確保選舉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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