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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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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管理員於接收選舉票時,應會同投票監察員,查明數目,嚴密封存,屆投票日期當眾驗明封識後,不得啟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3條的規定,投票管理員在接收選舉票時,必須與投票監察員一同查明選舉票的數量,並進行嚴密的封存。在選舉日期之前,封存的選舉票不得被任意啟封。 這表示當投票管理員接收到選舉票時,必須確認票數並立即進行封存。之後,在選舉日期之前,封存的選舉票必須得到嚴密保管,不得被人隨意打開。 這樣做是為了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這項規定適用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的情況。根據這條規定,投票管理員必須與投票監察員在接收選舉票時一起工作,並在適當的時間封存票據以確保選舉的合法性。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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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3 條規定:「投票管理員於接收選舉票時,應會同投票監察員,查明數目,嚴密封存,非屆投票日期當眾驗明封識後,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