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令其退出: 一、冒名頂替者。 二、發現二個或二個以上選舉權之登記者。 三、在場喧嚷或勸誘,不服制止者。 四、攜帶凶器入場者。 五、有其他不正行為,不服制止者。 前項委員或監督,得派員代行本條職權。
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令其退出: 一、冒名頂替者。 二、發現二個或二個以上選舉權之登記者。 三、在場喧嚷或勸誘,不服制止者。 四、攜帶凶器入場者。 五、有其他不正行為,不服制止者。 前項委員或監督,得派員代行本條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