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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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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令其退出: 一、冒名頂替者。 二、發現二個或二個以上選舉權之登記者。 三、在場喧嚷或勸誘,不服制止者。 四、攜帶凶器入場者。 五、有其他不正行為,不服制止者。 前項委員或監督,得派員代行本條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6條,主管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在選舉期間,如果發現投票人涉及以下情事之一,應要求其退出選舉場所:一、冒名頂替者。二、發現二個或二個以上選舉權之登記者。三、在場喧嚷或勸誘,不服制止者。四、攜帶凶器入場者。五、有其他不正行為,不服制止者。根據這條規定,選舉主管機關或監督可以派員代行這個條款的職權。一個範例可以是,在選舉期間,選舉主管機關的委員發現有一名投票人冒名頂替他人前來投票,因此要求該投票人退出選舉場所。藉此規定,可以確保選舉的純正和公正性。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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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6 條規定:「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令其退出: 一、冒名頂替者。 二、發現二個或二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