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於投票日憑選舉權證領取選舉票時,投票管理員應在選舉權證上加蓋「領票訖」字樣,並將原證發還,指往投票處投票。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5條,選舉人在投票日憑選舉權證領取選舉票時,投票管理員應在選舉權證上加蓋「領票訖」字樣,並將原證發還給選舉人,指示其前往投票處投票。 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選舉法第39條,選舉日當天,投票人憑選舉權證、身分證明文件或戶籍登記更正通知書,到投票所領取選舉票。投票管理員在選舉權證上加蓋「領票訖」字樣,並將原證發還選舉人,以完成領取選舉票的程序。這樣的程序確保選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並防止重複投票或其他選舉舞弊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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