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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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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令投票人退出時,應將其選舉票收回,並附記事由於投票簿該選舉人名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7條之規定,當投票人因某些原因必須退出投票時,選舉官員應將該選舉人的選舉票收回,並在投票簿上附上相關的記錄。例如,在一次立法委員選舉中,如果一位投票人在投票過程中因身體不適而必須退出,選舉官員將收回該選舉人的選票,並在投票簿上做相應的記錄,確保該選票不會被他人濫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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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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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7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令投票人退出時,應將其選舉票收回,並附記事由於投票簿該選舉人名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