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令投票人退出時,應將其選舉票收回,並附記事由於投票簿該選舉人名下。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7條之規定,當投票人因某些原因必須退出投票時,選舉官員應將該選舉人的選舉票收回,並在投票簿上附上相關的記錄。例如,在一次立法委員選舉中,如果一位投票人在投票過程中因身體不適而必須退出,選舉官員將收回該選舉人的選票,並在投票簿上做相應的記錄,確保該選票不會被他人濫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