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管理員於投票完畢後,應即會同投票監察員,將投票匭當眾嚴密封鎖,非經開票管理員會同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當眾驗明封識,不得啟封。投票人認為必要時,得公推代表九人至十五人,另備各人簽名蓋章之封條,加封於投票匭。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8條》,投票管理員應於投票完畢後與投票監察員一同將投票匭當眾嚴密封鎖,不得啟封。如果投票人認為必要,可以選出代表九人至十五人,使用簽名蓋章的封條加封於投票匭上。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投票匭在開票之前保持密封,以維護投票的公正性。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關於這個條文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