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票管理員於投票完畢後,應即會同投票監察員,將投票匭當眾嚴密封鎖,非經開票管理員會同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當眾驗明封識,不得啟封。投票人認為必要時,得公推代表九人至十五人,另備各人簽名蓋章之封條,加封於投票匭。
投票管理員於投票完畢後,應即會同投票監察員,將投票匭當眾嚴密封鎖,非經開票管理員會同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當眾驗明封識,不得啟封。投票人認為必要時,得公推代表九人至十五人,另備各人簽名蓋章之封條,加封於投票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