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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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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管理員於投票完畢後,應就投票簿記載投票場所、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投票數及其他附記事項,並將所記情形,造具報告書,連同投票匭及用餘之選舉票、投票簿、選舉人名冊,呈送該主管選舉機關。前項報告書,應由投票監察員連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9條,投票管理員在投票結束後,應填寫報告書,該報告書內容包括投票場所、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投票數及其他相關附記事項。此外,報告書必須由投票監察員一同簽署。完成報告書後,投票管理員需連同投票匭、用餘選舉票、投票簿以及選舉人名冊提交給相應的主管選舉機關。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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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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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9 條規定:「投票管理員於投票完畢後,應就投票簿記載投票場所、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投票數及其他附記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