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致不能投票時,不分區之省市投票管理員,應呈報主管選舉機關電呈上級選舉機關核准,改定投票日期或場所;其分區之省上級選舉機關,於核准後,並應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0條,當遇到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進行投票時,不分區的省市投票管理員應該向主管選舉機關提交書面申請,並經上級選舉機關核准後,才能改變投票日期或場所。而分區的省上級選舉機關在核准後應該向選舉總事務所報備。這是為了因應無法預見的情況而做出的特殊規定,以確保選舉的正常進行。 例如,如果發生地震或洪水等天災,導致投票場所無法使用或投票活動無法進行,省市的投票管理員可以根據這項法條向上級選舉機關報告情況,經核准後可以暫停原定的投票日期或改變投票場所,以保障選舉的公正和安全進行。同時,省上級選舉機關也需要向選舉總事務所報備這一應變措施,以確保選舉行政的透明和紀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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