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辦理完竣,主管選舉機關或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彙計公告機關,應於十日內公告當選人名單,呈報上級選舉機關,並通知當選人檢繳最近二寸半身像片二張,以憑轉報發給當選證書。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2 條規定,當選人應在提交選舉機關所需文件後,檢繳最近二寸半身像片二張,以獲得當選證書。根據該法規定,主管選舉機關或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彙計公告機關在選舉辦理完竣後十日內,應公告當選人名單並呈報上級選舉機關。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選舉流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並讓當選人能夠順利獲得當選證書。 參考資料: -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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