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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辦理完竣,主管選舉機關或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彙計公告機關,應於十日內公告當選人名單,呈報上級選舉機關,並通知當選人檢繳最近二寸半身像片二張,以憑轉報發給當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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