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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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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交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條各款之上級選舉機關,將當選人像片二張,一貼於存根上,一貼於當選證書規定位置,蓋印分發,並於像片右下角加蓋印章,其存根分交各主管選舉機關存查。 前項上級機關為選舉總事務所時,交主管選舉機關蓋印發給。 當選證書式樣,依附式四之規定。 (編 註:附式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22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3條,當立法委員當選時,他們將獲得一張當選證書。這張證書是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作,在上項條例第10條的規定下,由上級選舉機關交付給立法委員。該證書將附有兩張當選人的照片,其中一張貼在存根上,另一張貼在證書的指定位置上。證書上也會加蓋印章,在照片的右下角加蓋印章。存根則交給各主管選舉機關存查。如果選舉總事務所是上級機關,則交給主管選舉機關蓋印發給。至於當選證書的樣式,則需根據附式四的規定。 请将其翻译成英文。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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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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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3 條規定:「立法委員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交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條各款之上級選舉機關,將當選人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