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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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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當選證書有遺失或毀滅情事時,得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請求補發: 一、在原當選地之著名報紙上登載遺失聲明,其期間至少應為二日。 二、填寫請求補發證明書同式二紙,由同屆立法委員三人負責證明之,證明書之式樣,依附式五之規定。 三、檢附最近二寸半身像片四張,連同請求補發證明書,登載遺失聲明報紙各二份,一併送請該管上級選舉機關查明屬實後,即就餘存之當選證書,編列補字第幾號,將其所附像片,分別粘附於請求證明書、當選證書及存根上,取據補發,其存根仍發交原主管選舉機關存查,並檢附請求補發證明書及聲明遺失報紙各一份,轉請選舉總事務所備案,選舉總事務所裁撤後,應轉送立法院,其不分區之省市立法委員,遇有前項情事時,送請選舉總事務所辦理之。 前項第三款所稱該管上級機關及原主管上級機關,於裁撤後,為其接管機關。 (編 註:附式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23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4條規定了立法委員當選證書遺失或毀滅時,可以請求補發的程序。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立法委員可以進行以下程序: 1. 在原當選地的著名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時間至少為兩天。 2. 填寫請求補發證明書,由同屆的三名立法委員負責證明,證明書的格式按照附式五的規定填寫。 3. 檢附最近的四張二寸半身像照片,連同請求補發證明書和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副本,一同提交給選舉機關查明真偽。一旦確認屬實,補發證明書上將編列補字第幾號,照片分別粘附於請求證明書、當選證書和存根上。補發的證書存根副本仍然交給原主管選舉機關存查,並檢附請求補發證明書和遺失聲明報紙副本一份,轉請選舉總事務所備案。對於不分區的省市立法委員,遇到上述情況時,則交由選舉總事務所處理。在裁撤後,該管上級機關指的是接管機關,而原主管上級機關則是裁撤後的接管機關。 附式五的格式可參考「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的第9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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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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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4 條規定:「立法委員當選證書有遺失或毀滅情事時,得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請求補發: 一、在原當選地之著名報紙上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