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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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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當選證書,應於發現遺失一個月內請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5條,如果當選證書丟失,則需要在發現遺失的一個月內向相關機構提出請求補發當選證書。該條例沒有提供具體的罰則或補救措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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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5 條規定:「補發當選證書,應於發現遺失一個月內請求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