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在邊疆地區之各民族,係指四川、西康、雲南、貴州、廣西、湖南六省之西南邊疆民族,主管選舉機關應將其選舉人名冊,分別造具選舉票,單獨計算,於公告後,開列名單,附註得票數目,層報選舉總事務所彙計公告之。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1條,該條規定了選舉機關在邊疆地區的各民族選民的處理方式。這些邊疆地區包括四川、西康、雲南、貴州、廣西和湖南等六個省份的西南邊疆民族。選舉機關應該將這些選民的名冊進行單獨造冊並計算得票數,然後在公告中列出名單,附註得票數目,並將其報送選舉總事務所進行彙計和公告。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邊疆地區的各民族選民在選舉中能夠得到適當的代表性和參與權利。通過單獨造冊和計算得票數,可以更好地保護這些選民的選舉權益和代表性。 參考資料: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tmpl=&SNo=220004400000&FLNO=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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