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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罷免聲請書提出後,其省市議會參議會議長,應於法定期間內審查之。 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首長,於接到罷免聲請書後,應即轉行各該區原選舉監督,於法定期間內審查之。 前二項罷免聲請書之簽署,如有不實,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名額時,該聲請書應即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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