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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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聲請書提出後,其省市議會參議會議長,應於法定期間內審查之。 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首長,於接到罷免聲請書後,應即轉行各該區原選舉監督,於法定期間內審查之。 前二項罷免聲請書之簽署,如有不實,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名額時,該聲請書應即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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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1條,當監察委員的罷免聲請書提出後,相關的省市議會參議會議長需要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同樣地,當藏蒙委員會和僑務委員會首長收到罷免聲請書後,他們需要立即轉交給相應選舉監督機構,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如果罷免聲請書中的簽署有不實之處,應該立即將其剔除,如果剔除後導致不達到法定的簽署名額,那麼該罷免聲請書應被視為無效。
- 法定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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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