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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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被聲請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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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22 條規定,當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被聲請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這意味著送達罷免聲請書副本給被聲請罷免的人,必須要有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作為證明。依據這個規定,如果無法提供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則無法確定是否成功送達罷免聲請書副本給被聲請罷免的人。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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