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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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罷免聲請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尚未收到被聲請罷免人答辯書時,收受聲請書之議長或首長,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布。 前項答辯書如確因郵遞遲滯逾期送到者,得補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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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3條》,被聲請罷免人在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後的十天內,應該提出答辯書。如果收受聲請書的議長或首長在罷免聲請書送達後三十天內尚未收到被聲請罷免人的答辯書,則應當單獨公布罷免聲請書。如果答辯書因郵遞遲滯而逾期送達的情況確實存在,則可以補行公告。 範例: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3條》的規定,如果有人對某個監察委員提出罷免聲請並且將聲請書副本送交給該監察委員後,該監察委員應該在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後的十天內提出答辯書。如果在罷免聲請書送達後的三十天內,該監察委員尚未收到答辯書,則罷免聲請書應該被單獨公布。如果答辯書因為郵遞延遲而逾期送達,則可以補行公告。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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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