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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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訴訟之提起,於選舉日或當選人公告後五日內為之。 選舉訴訟準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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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0條的規定,在選舉日或當選人公告後的五天內,可以提起選舉訴訟。此條例所指的選舉訴訟程序,準用的是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39條的規定。 根據資料可以了解到,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39條的規定,選舉訴訟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的內容:選舉訴訟由具合法資格的選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起,依照立法委員選舉法的規定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異議,選舉委員會接獲異議後,應依法立即進行審議,並對異議給予書面答復,如異議人對答復不服,應在答復送達他之日起三日內向選舉審判委員會提起管轄之訴。 所以,在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0條中所提到的選舉訴訟提起期限,是指在選舉日或當選人公告後的五天內提起訴訟。而此條例所提及的準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39條的規定,則主要是指在選舉訴訟程序中應依照立法委員選舉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議和訴訟程序的進行。
- 第三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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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