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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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違背法律,選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訴訟,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當選人有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情事,經判決確定其當選無效時,應即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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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9條規定,如果選舉有違反法律的情況,選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訴訟並且經判決確定,則該選舉將被判定為無效並且必須進行重選。同樣地,如果當選人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情事,經過判決確定其當選無效,也必須進行重選。 舉例來說,如果在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中,一名候選人被發現有干擾選舉的行為,並且該行為被法院判定為違法,那麼該選舉將被判定為無效,並且必須進行重選。又例如,如果當選的監察委員被發現有賄賂行為,且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其當選無效,也必須進行重選。這樣的規定確保了選舉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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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