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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2 條(選舉公正之維護)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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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第 132 條雙軌保障選舉公正: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不是行政機關。

Q · 覺得對方買票或威脅選民,憲法第 132 條讓我怎麼做?

依憲法第 132 條,選舉爭議由法院審判,不是行政機關。落選候選人或選區選民可在公告日起 15 天內提選舉無效之訴、30 天內提當選無效之訴。檢舉買票經有罪確定最高領 5,000 萬獎金(獎勵保護檢舉賄選要點)。具體罪責規定在公職選罷法第 99 條,賄選最重 10 年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這條把「買票」和「威脅選民」定義為選舉的核心禁區,然後接著說選舉糾紛由法院審判,不是由選委會、不是由行政機關,是法院。為什麼這個分工這麼重要?因為它把最敏感的「選舉結果是否有效」這件事,從政治手裡拿出來交給司法。想像一下替代情境:如果是由執政黨控制的行政機關決定「這場選舉要不要重辦」,那等於執政黨可以決定自己選不選得上。所以這條的後半句是整個民主制度的保險絲。而前半句「嚴禁威脅利誘」則是台灣選舉訴訟中最常見的攻擊武器:只要能證明對手買票,選舉可能被宣告無效、當選人可能被解職。很多人不知道:檢舉賄選可以領獎金,最高 5,000 萬,這是全世界最高的檢舉獎金之一。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2 條為選舉公正性的雙重保障條款:前段「嚴禁威脅利誘」確立選民意志純粹性的紅線(賄選、恐嚇、利益交換皆禁止),後段「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將選舉效力的終局判定權交予司法獨立體系,避免行政機關自我認證選舉結果,是台灣代議民主的憲法層級保險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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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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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第 132 條規定什麼?

選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雙軌保障民主

Q2檢舉賄選真的可以領 5000 萬嗎?

可以,依獎勵保護檢舉賄選要點最高 5000 萬,金額分級

Q3選舉無效之訴和當選無效之訴差在哪?

前者攻擊選舉程序違法、後者攻擊當選人本身違法

Q4選舉糾紛要去選委會還是法院?

法院,憲法第 132 條後段明定由法院審判

Q5選舉訴訟有時效嗎?

選舉無效 15 天、當選無效 30 天,自公告日起算

Q6投票當天看到有人發錢怎麼辦?

保留證據(錄影、人事時地物)報廉政專線 0800-024-099

Q7一般選民能告選舉無效嗎?

能,該選區選民有原告適格,不限於候選人

Q8賄選者本身會被怎樣?

公職選罷法第 99 條最重 10 年有期徒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ection_invalidityelection_invalidity
管轄機關地方法院地方法院
起訴期限公告之日起 30 天公告之日起 15 天
原告適格檢察官、候選人檢察官、候選人、該選區選民
攻擊對象當選人個別違法行為選舉程序整體違法
勝訴後果當選人解職、重新補選選舉無效、重新舉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公職選挙法第 204-220 条(選挙無効訴訟)+ 第 221-225 条(買収罪)
🇰🇷 韓國공직선거법 제222-227조(선거소송)+ 제230조(매수죄)+ 헌법 제116조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 57 條(破壞選舉);無獨立選舉訴訟制度
🇩🇪 德國BWahlG § 49(Wahlprüfung)+ GG Art. 41(Bundestag-Wahlprüfung)+ StGB § 108b(Wählerbestechung)
🇫🇷 法國Code électoral art. L86-118(fraude électorale)+ art. L106-109(achat de vot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art. 59
🇺🇸 美國Electoral Count Act + 18 USC § 597(vote buying)+ 52 USC § 20511(election crimes)+ Bush v. Gore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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