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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2 條(選舉公正之維護)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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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32 條雙軌保障選舉公正: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不是行政機關。

Q · 覺得對方買票或威脅選民,憲法第 132 條讓我怎麼做?

依憲法第 132 條,選舉爭議由法院審判,不是行政機關。落選候選人或選區選民可在公告日起 15 天內提選舉無效之訴、30 天內提當選無效之訴。檢舉買票經有罪確定最高領 5,000 萬獎金(獎勵保護檢舉賄選要點)。具體罪責規定在公職選罷法第 99 條,賄選最重 10 年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這條把「買票」和「威脅選民」定義為選舉的核心禁區,然後接著說選舉糾紛由法院審判,不是由選委會、不是由行政機關,是法院。為什麼這個分工這麼重要?因為它把最敏感的「選舉結果是否有效」這件事,從政治手裡拿出來交給司法。想像一下替代情境:如果是由執政黨控制的行政機關決定「這場選舉要不要重辦」,那等於執政黨可以決定自己選不選得上。所以這條的後半句是整個民主制度的保險絲。而前半句「嚴禁威脅利誘」則是台灣選舉訴訟中最常見的攻擊武器:只要能證明對手買票,選舉可能被宣告無效、當選人可能被解職。很多人不知道:檢舉賄選可以領獎金,最高 5,000 萬,這是全世界最高的檢舉獎金之一。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2 條為選舉公正性的雙重保障條款:前段「嚴禁威脅利誘」確立選民意志純粹性的紅線(賄選、恐嚇、利益交換皆禁止),後段「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將選舉效力的終局判定權交予司法獨立體系,避免行政機關自我認證選舉結果,是台灣代議民主的憲法層級保險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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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檢舉買票真的可以領 5,000 萬嗎?

可以。依法務部「獎勵保護檢舉賄選要點」,檢舉賄選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最高可領 5,000 萬元獎金。金額依案件層級和賄選規模分級,里長層級幾十萬到上百萬,立委層級可達千萬。內行人提示:關鍵是證據要能撐到法院有罪判決,所以錄影錄音和物證的完整性比檢舉時機更重要。

Q2選輸了覺得對方買票,我能怎麼辦?

如果你是候選人或該選區選民,可以提選舉無效之訴(證明選舉程序違法)或當選無效之訴(證明當選人有賄選等具體違法)。前者 15 天內、後者 30 天內必須向地方法院起訴。由法院審判而不是選委會,這是這條憲法的核心保障。內行人提示:選舉訴訟的敗訴率很高,通常需要非常具體的證據,光是『聽說他買票』是告不動的。

Q3投票當天在投票所附近宣傳算違法嗎?

算。公職選罷法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活動,包括在投票所周邊宣傳、穿戴候選人標誌等。違者有罰則。這也是廣義『禁止不當影響投票』的一環。內行人提示:投票所外 30 公尺內禁止候選人或助選員聚集,發現的話可以當場向現場監察人員反映。

Q4憲法第 132 條規定什麼?

選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是台灣民主制度的雙軌保險絲,把選舉爭議從政治手裡拉到司法手裡。

Q5什麼叫『威脅利誘』?

以暴力、恐嚇、金錢、職位、商業利益等不正手段影響選民投票意志的總稱。具體罪責規定在公職選罷法第 99 條。

Q6什麼是選舉無效之訴?

主張選舉程序整體違法以致影響結果,向地方法院請求宣告該次選舉無效之訴訟,公告日起 15 天內提起。

Q7什麼是當選無效之訴?

主張當選人個別有賄選等違法行為,向地方法院請求宣告其當選無效之訴訟,當選名單公告日起 30 天內提起。

Q8怎麼檢舉買票?

撥廉政專線 0800-024-099 或向地方檢察署、調查局檢舉,保留錄影錄音與物證,檢舉人身分受法律保護。

Q9檢舉賄選怎麼領獎金?

檢舉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依「獎勵保護檢舉賄選要點」分級申請,最高 5000 萬。

Q10選舉無效之訴怎麼提?

自公告之日起 15 天內向地方法院提起,原告為候選人或該選區選民,必須具體指出選舉程序違法事實與證據。

Q11被指控賄選怎麼辦?

立即聘請熟悉選舉訴訟的律師,釐清金流對價關係,不要私下接觸檢舉人或證人,可能構成湮滅證據。

Q12選舉無效之訴 vs 當選無效之訴差在哪?

前者攻擊選舉程序整體違法(15 天、要重選),後者攻擊當選人個別違法(30 天、要解職)。原告適格與證明對象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ection_invalidityelection_invalidity
管轄機關地方法院地方法院
起訴期限公告之日起 30 天公告之日起 15 天
原告適格檢察官、候選人檢察官、候選人、該選區選民
攻擊對象當選人個別違法行為選舉程序整體違法
勝訴後果當選人解職、重新補選選舉無效、重新舉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公職選挙法第 204-220 条(選挙無効訴訟)+ 第 221-225 条(買収罪)
🇰🇷 韓國공직선거법 제222-227조(선거소송)+ 제230조(매수죄)+ 헌법 제116조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 57 條(破壞選舉);無獨立選舉訴訟制度
🇩🇪 德國BWahlG § 49(Wahlprüfung)+ GG Art. 41(Bundestag-Wahlprüfung)+ StGB § 108b(Wählerbestechung)
🇫🇷 法國Code électoral art. L86-118(fraude électorale)+ art. L106-109(achat de vot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art. 59
🇺🇸 美國Electoral Count Act + 18 USC § 597(vote buying)+ 52 USC § 20511(election crimes)+ Bush v. Gore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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