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2 條(選舉公正之維護)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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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32 條雙軌保障選舉公正: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不是行政機關。
Q · 覺得對方買票或威脅選民,憲法第 132 條讓我怎麼做?
依憲法第 132 條,選舉爭議由法院審判,不是行政機關。落選候選人或選區選民可在公告日起 15 天內提選舉無效之訴、30 天內提當選無效之訴。檢舉買票經有罪確定最高領 5,000 萬獎金(獎勵保護檢舉賄選要點)。具體罪責規定在公職選罷法第 99 條,賄選最重 10 年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這條把「買票」和「威脅選民」定義為選舉的核心禁區,然後接著說選舉糾紛由法院審判,不是由選委會、不是由行政機關,是法院。為什麼這個分工這麼重要?因為它把最敏感的「選舉結果是否有效」這件事,從政治手裡拿出來交給司法。想像一下替代情境:如果是由執政黨控制的行政機關決定「這場選舉要不要重辦」,那等於執政黨可以決定自己選不選得上。所以這條的後半句是整個民主制度的保險絲。而前半句「嚴禁威脅利誘」則是台灣選舉訴訟中最常見的攻擊武器:只要能證明對手買票,選舉可能被宣告無效、當選人可能被解職。很多人不知道:檢舉賄選可以領獎金,最高 5,000 萬,這是全世界最高的檢舉獎金之一。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2 條為選舉公正性的雙重保障條款:前段「嚴禁威脅利誘」確立選民意志純粹性的紅線(賄選、恐嚇、利益交換皆禁止),後段「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將選舉效力的終局判定權交予司法獨立體系,避免行政機關自我認證選舉結果,是台灣代議民主的憲法層級保險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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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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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132 條規定什麼?▾
選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雙軌保障民主
Q2檢舉賄選真的可以領 5000 萬嗎?▾
可以,依獎勵保護檢舉賄選要點最高 5000 萬,金額分級
Q3選舉無效之訴和當選無效之訴差在哪?▾
前者攻擊選舉程序違法、後者攻擊當選人本身違法
Q4選舉糾紛要去選委會還是法院?▾
法院,憲法第 132 條後段明定由法院審判
Q5選舉訴訟有時效嗎?▾
選舉無效 15 天、當選無效 30 天,自公告日起算
Q6投票當天看到有人發錢怎麼辦?▾
保留證據(錄影、人事時地物)報廉政專線 0800-024-099
Q7一般選民能告選舉無效嗎?▾
能,該選區選民有原告適格,不限於候選人
Q8賄選者本身會被怎樣?▾
公職選罷法第 99 條最重 10 年有期徒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ection_invalidity | election_invalidity |
|---|---|---|
| 管轄機關 | 地方法院 | 地方法院 |
| 起訴期限 | 公告之日起 30 天 | 公告之日起 15 天 |
| 原告適格 | 檢察官、候選人 | 檢察官、候選人、該選區選民 |
| 攻擊對象 | 當選人個別違法行為 | 選舉程序整體違法 |
| 勝訴後果 | 當選人解職、重新補選 | 選舉無效、重新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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