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33 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罷免是憲法給選民的問責權,僅限當初選舉區選民可發動。
Q · 對選出來的政治人物不滿意,能在任期內把他拉下來嗎?
能。憲法 133 條給你罷免權,但限原選區選民才能發動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33 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這是憲法給選民的「撤回鍵」:當初投他的選區選民,才有發動權。具體門檻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議 1%、連署 10%、投票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原選區選舉人 1/4。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你投票選出的立委、議員、縣市長,任期還沒到你就看不下去了,怎麼辦?憲法這條告訴你:你當初選他,你就能把他拉下來。這不是抽象的理念,是一條實際可以走的路。罷免權是憲法給你的第二張選票,第一張把人送上去,第二張把人拉下來。而且關鍵在「原選舉區」這四個字:只有當初選他的那個選區的選民,才能發動罷免。外縣市的人再氣也沒用,這是憲法刻意設計的:誰授權,誰收回。從 2016 年選罷法修正後,罷免門檻大幅降低,已經不是過去那個「理論上存在但實際上不可能」的權利了。高雄市長、立委、議員被成功罷免的案例,這幾年都發生過。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3 條規範罷免權的權利主體與範圍:被選舉人得由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依法罷免之。本條是憲法第 17 條參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具體化條文,建立「原選舉區限定」的核心原則,避免外部政治力量越界發動罷免,並透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設定具體門檻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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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階段要原選區選舉人 1% 以上,連署階段要 10% 以上,最後投票階段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原選區選舉人 1/4 以上(選罷法第 75、81、90 條)。以一個約 30 萬選民的立委選區為例,提議階段只要 3000 人,連署階段要 3 萬人。內行人提示:門檻降低後,真正難的不是連署,而是讓不同意罷免的人不要出來投票。
法律上可以。罷免是政治責任,憲法和選罷法都沒有規定必須有正當理由。你可以純粹因為不認同他的政策、發言、立場而發動罷免。這是罷免權和彈劾權的根本差別。內行人提示:雖然法律不要求理由,但實務上純政治因素的罷免很難過關,成功案例多半是被罷免人有具體失言、醜聞或爭議。
實務上兩種結果都有。罷免未通過代表該選區多數選民沒有明確反對他,政治上可能強化正當性。但罷免過程會讓他的爭議被放大檢視,對連任之路是個沉重包袱。四年內不得對同一人再發動罷免(選罷法第 92 條)。內行人提示:罷免真正的目的往往不是拉下來,而是逼他收斂,光是進入投票階段就已經達成一半目的。
需被罷免人就職滿一年,提議達原選區選舉人 1%、連署達 10%、投票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 1/4 以上。
當初選出該被罷免人的那個選舉區。憲法 133 條限定只有這區的選民才能發動罷免,外縣市選民無權介入。
罷免是政治責任(選民對民選公職)、彈劾是法律責任(監察院對公務員違法失職)。兩者主體、要件、程序完全不同。
可以。憲法 133 條適用所有民選公職,里長為地方公職人員,門檻比立委、議員更低。
1) 確認你是原選區選民 2) 確認對方就職滿一年 3) 組提議人團體達 1% 4) 連署 60 天內達 10% 5) 投票通過門檻。
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0% 以上。例:30 萬人的立委選區需 3 萬份有效連署書。
提議與連署無需保證金。中選會審查、印製選票、開票等費用由國庫負擔,發動方主要負擔組織與宣傳費用。
罷免不需證明違法。發動方需準備罷免理由書,但內容可純為政治不認同,由選民以投票評價。
彈劾針對違法失職且僅司法懲戒;罷免直接解職但需選民動員。對民選公職、政治責任時罷免有效;對公務員違法時彈劾才適用。
| 比較面向 |
|---|
| 罷免 vs 彈劾 vs 不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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