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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3 條(罷免權)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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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33 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罷免是憲法給選民的問責權,僅限當初選舉區選民可發動。

Q · 對選出來的政治人物不滿意,能在任期內把他拉下來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33 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這是憲法給選民的「撤回鍵」:當初投他的選區選民,才有發動權。具體門檻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議 1%、連署 10%、投票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原選區選舉人 1/4。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白話解讀

你投票選出的立委、議員、縣市長,任期還沒到你就看不下去了,怎麼辦?憲法這條告訴你:你當初選他,你就能把他拉下來。這不是抽象的理念,是一條實際可以走的路。罷免權是憲法給你的第二張選票,第一張把人送上去,第二張把人拉下來。而且關鍵在「原選舉區」這四個字:只有當初選他的那個選區的選民,才能發動罷免。外縣市的人再氣也沒用,這是憲法刻意設計的:誰授權,誰收回。從 2016 年選罷法修正後,罷免門檻大幅降低,已經不是過去那個「理論上存在但實際上不可能」的權利了。高雄市長、立委、議員被成功罷免的案例,這幾年都發生過。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3 條規範罷免權的權利主體與範圍:被選舉人得由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依法罷免之。本條是憲法第 17 條參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具體化條文,建立「原選舉區限定」的核心原則,避免外部政治力量越界發動罷免,並透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設定具體門檻與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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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 133 條是什麼?

規範罷免權的憲法條文,明定罷免必須由原選舉區選民發動。

Q2怎麼罷免立委?

依選罷法:提議 1% + 連署 10% + 投票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 1/4。

Q3罷免要多少人連署?

連署階段需達原選區選舉人 10%,提議階段 1%。

Q4罷免門檻是多少?

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 1/4 即通過。

Q5罷免要等就職多久才能發動?

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選罷法第 75 條)。

Q6外縣市的人能參與罷免嗎?

不能。憲法 133 條限定「原選舉區」選民才能發動與投票。

Q7罷免和彈劾差在哪?

罷免由選民對民選公職發動(政治責任),彈劾由監察院對公務員提起(違法失職)。

Q8罷免沒過會怎樣?

對同一被罷免人四年內不得再發動罷免案(選罷法第 92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s
罷免 vs 彈劾 vs 不信任[ { "name": "罷免", "subject": "民選公職人員", "trigger": "政治責任、選民不認同", "actor": "原選舉區選民", "legal_basis": "憲法 133、選罷法第 75 條以下" }, { "name": "彈劾", "subject": "公務員(含司法官)", "trigger": "違法或失職", "actor": "監察院 →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legal_basis": "憲法 97、98、監察法" }, { "name": "不信任案", "subject": "行政院院長", "trigger": "政策爭議", "actor": "立法院(1/3 連署、過半同意)", "legal_basis":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地方自治法第 80 条以下(住民によるリコール、地方公職限定。国会議員には適用なし)
🇰🇷 韓國주민소환에 관한 법률(2007 制定,限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與議員,國會議員不適用)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 41 條(人大代表得由原選舉單位罷免)
🇩🇪 德國各邦地方自治法允許市長罷免(Abwahl von Bürgermeistern),聯邦議員(Bundestagsabgeordnete)無罷免制度,僅得透過下次選舉問責
🇺🇸 美國Recall election(19 州允許州級罷免,加州 1911 年率先確立,知名案例如 2003 加州州長 Gray Davis 被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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