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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3 條(罷免權)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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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33 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罷免是憲法給選民的問責權,僅限當初選舉區選民可發動。

Q · 對選出來的政治人物不滿意,能在任期內把他拉下來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33 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這是憲法給選民的「撤回鍵」:當初投他的選區選民,才有發動權。具體門檻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議 1%、連署 10%、投票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原選區選舉人 1/4。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白話解讀

你投票選出的立委、議員、縣市長,任期還沒到你就看不下去了,怎麼辦?憲法這條告訴你:你當初選他,你就能把他拉下來。這不是抽象的理念,是一條實際可以走的路。罷免權是憲法給你的第二張選票,第一張把人送上去,第二張把人拉下來。而且關鍵在「原選舉區」這四個字:只有當初選他的那個選區的選民,才能發動罷免。外縣市的人再氣也沒用,這是憲法刻意設計的:誰授權,誰收回。從 2016 年選罷法修正後,罷免門檻大幅降低,已經不是過去那個「理論上存在但實際上不可能」的權利了。高雄市長、立委、議員被成功罷免的案例,這幾年都發生過。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3 條規範罷免權的權利主體與範圍:被選舉人得由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依法罷免之。本條是憲法第 17 條參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具體化條文,建立「原選舉區限定」的核心原則,避免外部政治力量越界發動罷免,並透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設定具體門檻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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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罷免立委需要多少人連署才能成案?

提議階段要原選區選舉人 1% 以上,連署階段要 10% 以上,最後投票階段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原選區選舉人 1/4 以上(選罷法第 75、81、90 條)。以一個約 30 萬選民的立委選區為例,提議階段只要 3000 人,連署階段要 3 萬人。內行人提示:門檻降低後,真正難的不是連署,而是讓不同意罷免的人不要出來投票。

Q2可以因為政治立場不同就罷免嗎?

法律上可以。罷免是政治責任,憲法和選罷法都沒有規定必須有正當理由。你可以純粹因為不認同他的政策、發言、立場而發動罷免。這是罷免權和彈劾權的根本差別。內行人提示:雖然法律不要求理由,但實務上純政治因素的罷免很難過關,成功案例多半是被罷免人有具體失言、醜聞或爭議。

Q3罷免沒過的話,這個人會不會更囂張?

實務上兩種結果都有。罷免未通過代表該選區多數選民沒有明確反對他,政治上可能強化正當性。但罷免過程會讓他的爭議被放大檢視,對連任之路是個沉重包袱。四年內不得對同一人再發動罷免(選罷法第 92 條)。內行人提示:罷免真正的目的往往不是拉下來,而是逼他收斂,光是進入投票階段就已經達成一半目的。

Q4罷免立委條件是什麼?

需被罷免人就職滿一年,提議達原選區選舉人 1%、連署達 10%、投票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 1/4 以上。

Q5原選舉區是什麼意思?

當初選出該被罷免人的那個選舉區。憲法 133 條限定只有這區的選民才能發動罷免,外縣市選民無權介入。

Q6罷免和彈劾差在哪?

罷免是政治責任(選民對民選公職)、彈劾是法律責任(監察院對公務員違法失職)。兩者主體、要件、程序完全不同。

Q7里長能不能罷免?

可以。憲法 133 條適用所有民選公職,里長為地方公職人員,門檻比立委、議員更低。

Q8怎麼發起罷免立委?

1) 確認你是原選區選民 2) 確認對方就職滿一年 3) 組提議人團體達 1% 4) 連署 60 天內達 10% 5) 投票通過門檻。

Q9罷免連署要多少人?

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0% 以上。例:30 萬人的立委選區需 3 萬份有效連署書。

Q10罷免要花多少錢?

提議與連署無需保證金。中選會審查、印製選票、開票等費用由國庫負擔,發動方主要負擔組織與宣傳費用。

Q11怎麼證明罷免理由?

罷免不需證明違法。發動方需準備罷免理由書,但內容可純為政治不認同,由選民以投票評價。

Q12罷免 vs 彈劾哪個有效?

彈劾針對違法失職且僅司法懲戒;罷免直接解職但需選民動員。對民選公職、政治責任時罷免有效;對公務員違法時彈劾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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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面向i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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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地方自治法第 80 条以下(住民によるリコール、地方公職限定。国会議員には適用なし)
🇰🇷 韓國주민소환에 관한 법률(2007 制定,限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與議員,國會議員不適用)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 41 條(人大代表得由原選舉單位罷免)
🇩🇪 德國各邦地方自治法允許市長罷免(Abwahl von Bürgermeistern),聯邦議員(Bundestagsabgeordnete)無罷免制度,僅得透過下次選舉問責
🇺🇸 美國Recall election(19 州允許州級罷免,加州 1911 年率先確立,知名案例如 2003 加州州長 Gray Davis 被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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