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3 條(罷免權)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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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33 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罷免是憲法給選民的問責權,僅限當初選舉區選民可發動。
Q · 對選出來的政治人物不滿意,能在任期內把他拉下來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33 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這是憲法給選民的「撤回鍵」:當初投他的選區選民,才有發動權。具體門檻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議 1%、連署 10%、投票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原選區選舉人 1/4。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白話解讀
你投票選出的立委、議員、縣市長,任期還沒到你就看不下去了,怎麼辦?憲法這條告訴你:你當初選他,你就能把他拉下來。這不是抽象的理念,是一條實際可以走的路。罷免權是憲法給你的第二張選票,第一張把人送上去,第二張把人拉下來。而且關鍵在「原選舉區」這四個字:只有當初選他的那個選區的選民,才能發動罷免。外縣市的人再氣也沒用,這是憲法刻意設計的:誰授權,誰收回。從 2016 年選罷法修正後,罷免門檻大幅降低,已經不是過去那個「理論上存在但實際上不可能」的權利了。高雄市長、立委、議員被成功罷免的案例,這幾年都發生過。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3 條規範罷免權的權利主體與範圍:被選舉人得由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依法罷免之。本條是憲法第 17 條參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具體化條文,建立「原選舉區限定」的核心原則,避免外部政治力量越界發動罷免,並透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設定具體門檻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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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 133 條是什麼?▾
規範罷免權的憲法條文,明定罷免必須由原選舉區選民發動。
Q2怎麼罷免立委?▾
依選罷法:提議 1% + 連署 10% + 投票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 1/4。
Q3罷免要多少人連署?▾
連署階段需達原選區選舉人 10%,提議階段 1%。
Q4罷免門檻是多少?▾
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 1/4 即通過。
Q5罷免要等就職多久才能發動?▾
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選罷法第 75 條)。
Q6外縣市的人能參與罷免嗎?▾
不能。憲法 133 條限定「原選舉區」選民才能發動與投票。
Q7罷免和彈劾差在哪?▾
罷免由選民對民選公職發動(政治責任),彈劾由監察院對公務員提起(違法失職)。
Q8罷免沒過會怎樣?▾
對同一被罷免人四年內不得再發動罷免案(選罷法第 92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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