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4 條(婦女名額保障)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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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34 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為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憲法依據。
Q · 為什麼選舉要有婦女保障名額?合憲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34 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本條制定於 1946 年,當時女性政治參與比例極低,制憲者選擇以憲法層次強制保留名額糾正結構性不平等。後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每滿四席應有一席女性」的設計即源於此。今天台灣女性立委比例接近四成、地方議員女性比例亞洲名列前茅,制度源頭就是這條 80 年前的憲法條文。
白話解讀
1946 年的制憲者在起草這部憲法時,做了一個在當時全球憲法中極為罕見的決定:把「保障婦女當選名額」寫進憲法本文。不是附則,不是臨時條款,是憲法等級的承諾。為什麼重要?因為 1946 年的台灣和中國大陸,女性受教育比例極低、政治參與幾乎是零,如果不在制度上保留名額,民主選舉的結果必然是清一色男性。這條用「保障名額」這個工具,強制打開了女性參政的大門。後來的地方制度法、選罷法都因為這條而有「婦女保障名額」的設計:議會選舉中每滿四席必須有一席女性。台灣今天女性立委比例接近四成,在亞洲名列前茅,源頭就是這條 80 年前的憲法設計。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4 條為授權性條款,要求各種公職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授權立法機關以法律訂定具體辦法。本條建立「保障名額」作為實現實質性別平等的憲法工具,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婦女保障名額規定的上位法源,亦為 CEDAW「暫行特別措施」於台灣法體系中的本土憲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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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華民國憲法第 134 條是什麼?▾
規定各種公職選舉應保留婦女當選名額,授權立法者訂定具體辦法的憲法條款。
Q2婦女保障名額違憲嗎?▾
不違憲。憲法 134 條就是其上位法源,且符合 CEDAW 暫行特別措施標準。
Q3婦女保障名額怎麼計算?▾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地方議員每滿四席應有一席女性。
Q4立委選舉有婦女保障名額嗎?▾
不分區立委名單規定每兩名應有一名女性,由憲法增修條文與選罷法落實。
Q5婦女保障名額會擠掉男性當選人嗎?▾
會。當應選席次的女性候選人不足時,得票較低的男性會被擠出。
Q6為什麼只保障婦女、不保障其他性別?▾
1946 年立憲背景僅針對結構性女性弱勢。擴及其他性別需修憲或新立法。
Q7婦女保障名額是否該功成身退?▾
近年有學者主張改採「性別比例原則」(任一性別不超過 2/3),改革持續討論中。
Q8婦女保障名額符合 CEDAW 嗎?▾
符合。是 CEDAW 第 4 條「暫行特別措施」的本土憲法版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婦女保障名額 | 性別比例原則 | 不分區立委性別均等 |
|---|---|---|---|
| 適用層級 | 地方議員(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每滿四席應有一席女性 | 任一性別不得超過全體 2/3 或 1/2,雙向適用 | 政黨不分區名單每兩名應有一名女性 |
| 啟動條件 | 應選席次達 4 席以上且女性當選人不足時啟動 | 不論席次數,全體比例違反即調整 | 政黨提名時強制名單性別交錯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 134 條 | 憲法第 7 條 + 增修條文第 10 條 |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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