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4 條(婦女名額保障)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34 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為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憲法依據。
Q · 為什麼選舉要有婦女保障名額?合憲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34 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本條制定於 1946 年,當時女性政治參與比例極低,制憲者選擇以憲法層次強制保留名額糾正結構性不平等。後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每滿四席應有一席女性」的設計即源於此。今天台灣女性立委比例接近四成、地方議員女性比例亞洲名列前茅,制度源頭就是這條 80 年前的憲法條文。
白話解讀
1946 年的制憲者在起草這部憲法時,做了一個在當時全球憲法中極為罕見的決定:把「保障婦女當選名額」寫進憲法本文。不是附則,不是臨時條款,是憲法等級的承諾。為什麼重要?因為 1946 年的台灣和中國大陸,女性受教育比例極低、政治參與幾乎是零,如果不在制度上保留名額,民主選舉的結果必然是清一色男性。這條用「保障名額」這個工具,強制打開了女性參政的大門。後來的地方制度法、選罷法都因為這條而有「婦女保障名額」的設計:議會選舉中每滿四席必須有一席女性。台灣今天女性立委比例接近四成,在亞洲名列前茅,源頭就是這條 80 年前的憲法設計。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4 條為授權性條款,要求各種公職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授權立法機關以法律訂定具體辦法。本條建立「保障名額」作為實現實質性別平等的憲法工具,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婦女保障名額規定的上位法源,亦為 CEDAW「暫行特別措施」於台灣法體系中的本土憲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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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只保障婦女,不保障其他弱勢性別?▾
這條訂於 1946 年,當時的語境和今天的「性別平等」概念不同,制憲者面對的是「女性完全被排除於政治之外」的結構性問題。今天如果要擴展到其他性別少數,必須透過修憲或立法解釋,目前尚未發生。內行人提示:近年有學者主張以「性別比例原則」取代「婦女保障名額」,讓任一性別都不得超過 2/3,這是國際上更新的設計,台灣目前只有部分委員會採用。
Q2婦女保障名額會不會讓品質較差的女性當選?▾
這是常見的質疑,但實證研究顯示相反:長期追蹤資料顯示,保障名額下當選的女性政治人物,平均問政表現與男性並無顯著差異,連任率甚至更高。原因是進入政治場域後,所有人都面對相同的選民監督。內行人提示:真正的問題不在於「品質」,而在於政黨提名時會不會把保障名額當作「安插人頭」的工具,這是制度設計要持續修正的地方。
Q3中華民國憲法第 134 條是什麼?▾
規定各種公職選舉應保留婦女當選名額、授權立法者訂定具體辦法的憲法授權性條款,是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憲法依據。
Q4婦女保障名額是什麼意思?▾
預先為女性候選人保留之當選名額。當女性當選人不足保留席次時,得票較低的男性會被擠出,由得票較高的女性遞補當選。
Q5什麼叫實質平等?▾
相對於形式上「不分性別一視同仁」的形式平等,實質平等承認結構性不平等並透過制度設計糾正結果不平等。本條是實質平等的代表性憲法設計。
Q6CEDAW 是什麼?跟憲法 134 條有關嗎?▾
CEDAW 是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台灣 2011 年內國法化,本條剛好符合 CEDAW 第 4 條「暫行特別措施」標準,是國際接軌的本土憲法依據。
Q7婦女保障名額怎麼計算?▾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地方議員應選名額每滿四席應有一席女性。例:應選 8 席應有 2 席女性,女性候選人不足時由得票較高的女性遞補。
Q8立委有婦女保障名額嗎?怎麼運作?▾
不分區立委名單必須「每兩名應有一名女性」,是更強的性別均等機制。區域立委單一席次則無保障名額設計。
Q9婦女保障名額被擠掉怎麼救濟?▾
若計票錯誤導致應當選女性未當選,可依選罷法第 118 條提起選舉訴訟,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Q10怎麼證明選罷法違反憲法 134 條?▾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舊稱大法官解釋)。任何政黨或候選人認為現行選罷法落實本條不充分,得依憲法訴訟法主張。
Q11婦女保障名額 vs 性別比例原則差在哪?▾
婦女保障名額單向保障女性最低席次。性別比例原則(任一性別不超過 2/3)雙向適用、男女皆受保障,是國際更新設計。
Q12憲法 134 vs 增修條文第 10 條差在哪?▾
134 條是「選舉場域」的硬性配額授權。增修第 10 條第 6 項是「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的概括性國家義務,範圍更廣但強度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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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婦女保障名額 | 性別比例原則 | 不分區立委性別均等 |
|---|---|---|---|
| 適用層級 | 地方議員(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每滿四席應有一席女性 | 任一性別不得超過全體 2/3 或 1/2,雙向適用 | 政黨不分區名單每兩名應有一名女性 |
| 啟動條件 | 應選席次達 4 席以上且女性當選人不足時啟動 | 不論席次數,全體比例違反即調整 | 政黨提名時強制名單性別交錯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 134 條 | 憲法第 7 條 + 增修條文第 10 條 |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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