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4 條(婦女名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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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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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34 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為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憲法依據。
Q · 為什麼選舉要有婦女保障名額?合憲嗎?
合憲。憲法 134 條就是其制度依據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34 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本條制定於 1946 年,當時女性政治參與比例極低,制憲者選擇以憲法層次強制保留名額糾正結構性不平等。後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每滿四席應有一席女性」的設計即源於此。今天台灣女性立委比例接近四成、地方議員女性比例亞洲名列前茅,制度源頭就是這條 80 年前的憲法條文。
深度解讀
1946 年的制憲者在起草這部憲法時,做了一個在當時全球憲法中極為罕見的決定:把「保障婦女當選名額」寫進憲法本文。不是附則,不是臨時條款,是憲法等級的承諾。為什麼重要?因為 1946 年的台灣和中國大陸,女性受教育比例極低、政治參與幾乎是零,如果不在制度上保留名額,民主選舉的結果必然是清一色男性。這條用「保障名額」這個工具,強制打開了女性參政的大門。後來的地方制度法、選罷法都因為這條而有「婦女保障名額」的設計:議會選舉中每滿四席必須有一席女性。台灣今天女性立委比例接近四成,在亞洲名列前茅,源頭就是這條 80 年前的憲法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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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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