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2 條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後,當選人的當選結果將被宣告無效。如果已經就職,則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這意味著當選人的當選地位將被取消,如果他們已經就職,則還需要解除職務。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四條移列。 二、本條「其當選無效」修正為「當選人之當選,無效」,並增列已就職者,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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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四條移列。 二、本條「其當選無效」修正為「當選人之當選,無效」,並增列已就職者,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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