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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2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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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2 條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後,當選人的當選結果將被宣告無效。如果已經就職,則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這意味著當選人的當選地位將被取消,如果他們已經就職,則還需要解除職務。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1106 全文修正)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四條移列。   二、本條「其當選無效」修正為「當選人之當選,無效」,並增列已就職者,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1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四條移列。   二、本條「其當選無效」修正為「當選人之當選,無效」,並增列已就職者,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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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2 條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