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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選舉罷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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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1 條
(資格不合當選無效之訴)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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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當選人有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所列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
被告
,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
管轄法院
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有前項情事時,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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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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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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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選舉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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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選舉人名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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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候選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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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選舉區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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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選舉公告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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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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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投票及開票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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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選舉結果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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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刪除)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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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罷免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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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款 罷免案之提出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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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罷免案之成立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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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款 罷免之投票及開票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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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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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選舉罷免訴訟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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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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