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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
  2.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3.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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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預算數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II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III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84號裁定中:「民代機關選舉正副首長」(包括鄉代會正副主席、正副議長等)也是「依法律明文辦理之選舉」,而選罷法卻沒有明文規定監督機制,顯不合理。 在相關法制齊備前,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可以透過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例如,確認某議會與某議長當選人間議長法律關係不存在)加以救濟。 🔵黃國昌師: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雖然係針對「鄉代會正副主席選舉」所為,但在裁判理由中之論理,完全適用於地方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 整理字黃老師臉書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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