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9條,當選或罷免被判定為無效的訴訟,其選舉或罷免結果將被視為無效,需要重新進行選舉或罷免程序。如果選舉或罷免中存在違法情節,只有涉及該違法部分的選舉或罷免結果將被視為無效,而該部分需要重新進行投票。 例如,如果在選舉中發現有候選人違反選舉法規,但這個違法行為只涉及選舉的某一個區域,那麼該區域的選舉結果就會被視為無效,需要重新進行投票。然而,如果該違法行為不足以影響整個選舉結果,則不需要重新進行投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10)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二條移列。 二、依原條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選舉、罷免無效之要件有二:(一)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二)足以影響選舉、罷免結果。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如違法,但不足以影響選舉、罷免結果時,自不構成選舉、罷免全部無效或局部無效。本條但書係屬贅語,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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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二條移列。 二、依原條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選舉、罷免無效之要件有二:(一)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二)足以影響選舉、罷免結果。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如違法,但不足以影響選舉、罷免結果時,自不構成選舉、罷免全部無效或局部無效。本條但書係屬贅語,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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