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的規定,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後的十五天內,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的訴訟。此條規定包括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情形。此外,對於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的政黨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提起選舉無效的訴訟。 參考資料: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網上法律總覽,2021年,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2。 範例:根據這一條法律,如果選舉委員會在選舉過程中違法並且這種違法行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候選人可以在當選人名單公告之後的十五天內向該選舉委員會提起選舉無效的訴訟。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一條移列。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係以政黨為投票選舉主體,本條爰增列第二項,對申請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賦予其訴訟權利,允其得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一條移列。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係以政黨為投票選舉主體,本條爰增列第二項,對申請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賦予其訴訟權利,允其得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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