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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5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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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5條規定,選舉人在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如果發現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報。 舉例:當選人名單公告後,某選民發現當選人在競選過程中有不法行為,涉及賄選或威脅選民等情事,選民可以在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報此情事,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立法沿革 1

(0961106 全文修正)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110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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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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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5 條規定:「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