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5條規定,選舉人在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如果發現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報。 舉例:當選人名單公告後,某選民發現當選人在競選過程中有不法行為,涉及賄選或威脅選民等情事,選民可以在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報此情事,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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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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