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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6 條(管轄法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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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runrun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跨連是啥意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