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的規定,選舉和罷免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下: 1. 第一審的選舉和罷免訴訟,由選舉或罷免行為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如果行為地跨越或分散在多個地方法院或分院的管轄區域內,則各相關的地方法院或分院都有管轄權。 2. 對於不滿意地方法院或分院的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的選舉和罷免訴訟案件,由該地方法院或分院的上級法院,也就是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來管轄。 範例:如果一個選舉訴訟案件的選舉行為地在台北市,該案將由台北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來審理。如果罷免行為地在新北市和桃園市,則新北地方法院和桃園地方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當事人對台北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判決不滿意而提起上訴,該案將由台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來審理。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移列。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移列。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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