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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7 條(選舉法庭與再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2.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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