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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8民事訴訟法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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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規定,選舉和罷免訴訟程序除了本法有規定的情況外,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是,與放棄、承認、訴訟上的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有關的規定不適用。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本身。根據這條法條,選舉和罷免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意味著在這些訴訟中,法院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舉例來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5條,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可以放棄部分或全部的訴訟請求。然而,根據選舉罷免法第128條規定,放棄訴訟請求的規定不適用於選舉和罷免訴訟。這意味著在這些訴訟中,當事人不能單方面放棄訴訟請求。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從而減輕訴訟爭議的範圍。然而,根據選舉罷免法第128條的規定,承認事實的規定不適用於選舉和罷免訴訟。這意味著在這些訴訟中,當事人不能以自己的承認來取代證明所主張的事實的責任。 總之,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的規定,選舉和罷免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放棄訴訟請求和承認事實的規定不適用於這些訴訟。

立法沿革 1

(0961106 全文修正)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自認名詞
(096110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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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8 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