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規定,選舉和罷免訴訟程序除了本法有規定的情況外,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是,與放棄、承認、訴訟上的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有關的規定不適用。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本身。根據這條法條,選舉和罷免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意味著在這些訴訟中,法院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舉例來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5條,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可以放棄部分或全部的訴訟請求。然而,根據選舉罷免法第128條規定,放棄訴訟請求的規定不適用於選舉和罷免訴訟。這意味著在這些訴訟中,當事人不能單方面放棄訴訟請求。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從而減輕訴訟爭議的範圍。然而,根據選舉罷免法第128條的規定,承認事實的規定不適用於選舉和罷免訴訟。這意味著在這些訴訟中,當事人不能以自己的承認來取代證明所主張的事實的責任。 總之,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的規定,選舉和罷免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放棄訴訟請求和承認事實的規定不適用於這些訴訟。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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