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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2.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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