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9條規定了選舉人在投票時間方面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選舉人應於規定的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超出時間的人不得進入投票所。然而,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投票所但尚未投票,仍可投票。這意味著只有在指定的投票時間內到達並投票的人才被允許進入投票所,並且如果在時限內沒有完成投票,還有機會進行投票。 而根據該條第2項,當有二種以上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同時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公民投票在同一投票所進行時,選舉人只能在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進行投票。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選舉人只能在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並且無法在離開後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以下是兩個與這項法條有關的法源資料: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01&FLNO=19 2. 中華民國選舉罷免公職人員法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10030&FLNO=16
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選舉人,在投票日二十日前喪失其會員資格者,不得參加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選舉。但得依規定參加區域或生活習慣特殊國民選舉。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旨在保障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喪失會員資格之職婦團體選舉人之選舉權。
(刪除)
立法理由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爰刪除本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為明確規範選舉人僅能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以維持投票所投票秩序,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應公職人員罷免與公職人員選舉,或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維持投票所投票秩序需要,第二項有關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之規定,應將上開情事納入規範,爰予修正。
本條規定旨在保障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喪失會員資格之職婦團體選舉人之選舉權。
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爰刪除本條。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為明確規範選舉人僅能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以維持投票所投票秩序,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應公職人員罷免與公職人員選舉,或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維持投票所投票秩序需要,第二項有關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之規定,應將上開情事納入規範,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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