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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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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閱覽,選舉人得到場查閱,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2. 2.前項查閱,選舉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及其戶內人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2條,在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後,戶政機關應該送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進行備查。同時,鄉(鎮、市、區)公所應公告這份名冊供選舉人查閱,選舉人可以在閱覽期間內前往查閱。如果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的情況,可以在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根據這條法規,查閱名冊時,選舉人必須攜帶本人的國民身分證,並且只能查閱本人及本人的戶內人員信息。 參考資料: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2條的規定,選舉人應該攜帶本人的國民身分證進行查閱。在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期間,選舉人有權查閱自己及其戶內人員的相關資料。這是一個確保選舉人權利的程序。 參考資料: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29

立法沿革 3

(0690506 制定)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立法理由本條旨在保障選舉人之投票權,特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而未能及時完成投票者,仍可投票。

(0961106 全文修正)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戶籍機關」修正為「戶政機關」。另目前選舉人名冊係由戶政機關運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以電腦方式編造,不易發生錯誤或遺漏情形。鑑於選舉人名冊錯漏率很低,實際前往閱覽之選舉人亦很少,為節省各村、里辦公處辦理陳列閱覽所需之人力與費用,爰修正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至公告、閱覽期間則移至第三十八條統一規定。

(1120526 修正)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閱覽,選舉人得到場查閱,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前項查閱,選舉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及其戶內人員為限。

立法理由一、為保護個人資料,修正第一項選舉人名冊之閱覽方式。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選舉人查閱選舉人名冊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其查閱範圍。

  • 錯誤名詞
  • 期間名詞
(0690506 制定)

本條旨在保障選舉人之投票權,特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而未能及時完成投票者,仍可投票。

(0961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戶籍機關」修正為「戶政機關」。另目前選舉人名冊係由戶政機關運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以電腦方式編造,不易發生錯誤或遺漏情形。鑑於選舉人名冊錯漏率很低,實際前往閱覽之選舉人亦很少,為節省各村、里辦公處辦理陳列閱覽所需之人力與費用,爰修正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至公告、閱覽期間則移至第三十八條統一規定。

(1120526 修正)

一、為保護個人資料,修正第一項選舉人名冊之閱覽方式。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選舉人查閱選舉人名冊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其查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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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2 條規定:「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