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選舉人名冊得視實際需要分別或合併編造。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的規定,當有兩種以上的公職人員選舉在同一天舉行投票時,選舉人名冊可以根據實際的需要進行分編或合編。 這表示當有多種公職人員選舉在同一天舉行時,可以根據需要將選舉人名冊進行分開編製或合併編製。舉例來說,如果在同一天舉行了總統選舉和立委選舉,選舉人名冊可以分成兩份,一份用於總統選舉,另一份用於立委選舉。這樣可根據不同的選舉進行不同的管理和統計。最新版本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應該包含相應的法條和實例來支持對條款的說明。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監察委員選舉人應憑議員身分證明領取選舉票。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選舉人領取選舉票之身分證明文件。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立法理由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爰刪除第二項監察委員選舉之規定。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立法理由一、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選舉人領取選舉票之規定納入本條,爰增列第二項。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納入本條規定,爰增列第三項,並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選舉人名冊得視實際需要分別或合併編造。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實務上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辦理,係指同日舉行投票,為明確起見,爰將「同時辦理」修正為「同日舉行投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選舉人領取選舉票之身分證明文件。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爰刪除第二項監察委員選舉之規定。
一、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選舉人領取選舉票之規定納入本條,爰增列第二項。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納入本條規定,爰增列第三項,並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實務上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辦理,係指同日舉行投票,為明確起見,爰將「同時辦理」修正為「同日舉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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