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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39 條(選舉投票完成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2. 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選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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