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的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的期間不同,根據人員的職位不同而有所調整,以下是各個職位的期間規定: 1. 直轄市長競選活動期間為十五天。 2.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競選活動期間為十天。 3.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競選活動期間為五天。 此外,競選及罷免活動的時間段,從投票日的前一天開始向前計算,每天的活動時間從早上七點開始到下午十點結束。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立法委員選舉的投票日是在6月30日,那麼他的競選活動期間就是從6月20日開始到6月29日結束,每天的活動時間則是從早上7點到下午10點。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由職業團體選出者,以同類職業團體為選舉區。 國民大會代表由婦女團體選出者,以省(市)婦女團體為選舉區。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職婦團體選舉選舉區之劃分原則。
(刪除)
立法理由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爰刪除本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立法理由一、配合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由區民選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原住民區長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十日,第三款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五日等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立法理由一、罷免宣傳活動不再限制後,其罷免活動期間及起止時間應作規範。 二、配合本次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相關事務之規定完備,爰修正本條增列罷免規定,以茲適用。
本條規定職婦團體選舉選舉區之劃分原則。
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爰刪除本條。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配合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由區民選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原住民區長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十日,第三款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五日等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一、罷免宣傳活動不再限制後,其罷免活動期間及起止時間應作規範。 二、配合本次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相關事務之規定完備,爰修正本條增列罷免規定,以茲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