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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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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2. 2.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的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的期間不同,根據人員的職位不同而有所調整,以下是各個職位的期間規定: 1. 直轄市長競選活動期間為十五天。 2.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競選活動期間為十天。 3.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競選活動期間為五天。 此外,競選及罷免活動的時間段,從投票日的前一天開始向前計算,每天的活動時間從早上七點開始到下午十點結束。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立法委員選舉的投票日是在6月30日,那麼他的競選活動期間就是從6月20日開始到6月29日結束,每天的活動時間則是從早上7點到下午10點。

立法沿革 5

(0690506 制定)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由職業團體選出者,以同類職業團體為選舉區。   國民大會代表由婦女團體選出者,以省(市)婦女團體為選舉區。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職婦團體選舉選舉區之劃分原則。

(08007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爰刪除本條。

(0961106 全文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513 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立法理由一、配合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由區民選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原住民區長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十日,第三款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五日等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1051129 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立法理由一、罷免宣傳活動不再限制後,其罷免活動期間及起止時間應作規範。   二、配合本次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相關事務之規定完備,爰修正本條增列罷免規定,以茲適用。

  • 原住民名詞
(0690506 制定)

本條規定職婦團體選舉選舉區之劃分原則。

(0800716 刪除)

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爰刪除本條。

(0961106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513 修正)

一、配合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由區民選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原住民區長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十日,第三款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五日等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1051129 修正)

一、罷免宣傳活動不再限制後,其罷免活動期間及起止時間應作規範。   二、配合本次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相關事務之規定完備,爰修正本條增列罷免規定,以茲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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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0 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