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款,投票所和開票所必須指派一位主任管理員,以及若干位管理員,負責辦理投票和開票工作。這些管理員是由選舉委員會派任的。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 範例:在一次選舉中,選舉委員會指派了一位主任管理員和三位管理員,他們負責組織投票所並監督選舉過程。 2. 根據前項的規定,主任管理員必須是現任公務員,而管理員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必須也是現任公務員。選舉委員會有權請求各級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推薦合適的人選,並加以遴派。被請求推薦的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及被遴派的人員都不得拒絕這個職務。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 範例:選舉委員會請求當地教育局推薦一名合格的教師擔任投票所的主任管理員,並且要求至少三位管理員是當地公務員。 3. 根據該條款,投票所和開票所應該安排警衛人員,這些人員由直轄市和縣(市)的選舉委員會請求當地警察機關調派。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 範例:縣(市)選舉委員會要求當地警察局調派警察到投票所和開票所以確保選舉的安全和秩序。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投開票所管理人員之設置、職掌及產生方式。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不得拒絕。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二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不得拒絕。」之規定,移列於本項規定之。 二、增列第三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移列於本項規定之。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考量現任公教人員較無參與投開票工作意願,為避免造成管理員遴派困難,爰修正第二項,調降現任公教人員擔任管理員之比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投開票所管理人員之設置、職掌及產生方式。
一、增列第二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不得拒絕。」之規定,移列於本項規定之。 二、增列第三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移列於本項規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考量現任公教人員較無參與投開票工作意願,為避免造成管理員遴派困難,爰修正第二項,調降現任公教人員擔任管理員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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