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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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 2.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 3.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款,投票所和開票所必須指派一位主任管理員,以及若干位管理員,負責辦理投票和開票工作。這些管理員是由選舉委員會派任的。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 範例:在一次選舉中,選舉委員會指派了一位主任管理員和三位管理員,他們負責組織投票所並監督選舉過程。 2. 根據前項的規定,主任管理員必須是現任公務員,而管理員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必須也是現任公務員。選舉委員會有權請求各級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推薦合適的人選,並加以遴派。被請求推薦的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及被遴派的人員都不得拒絕這個職務。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 範例:選舉委員會請求當地教育局推薦一名合格的教師擔任投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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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