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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2.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3.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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